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2026-03-17 来自: 唐山天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8
(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1.对象范围:①个人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②合伙创业: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
2.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 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最高LPR+1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3.申请流程:创业者提交贷款申请,街道(乡镇)初审,县(市)区审核,经办银行审批放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原则上3年以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原则上3年以内,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到经办机构窗口线下申请。经初审后,在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三)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到经办机构窗口线下申请。经初审后,在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